有效,但另一方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成立并非等于合同生效,因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合同有效。
1、签字与盖章满足一项,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委托书中有乙方签名盖章,委托成立,合同有效。如无乙方签名盖章,合同效力待定,乙方追认,合同有效,乙方不予追认,合同无效。
合同只有一方盖章没有双方盖章的,合同是否有效要分情况看。
法律分析
合同只有一方盖章没有双方盖章的,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属于合同未成立,但是如果另外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并且具有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而且未签字的一方也是认可的,那么合同也是有效的。如果一方没有盖章,合同的效力分如下几种情况确定:1、如果双方之间已经签有一份双方盖章的年度或总供货合同,该年度或总供货合同约定双方之间的具体交易数量、规格等,由需方不定时以分供货合同的方式或供货单的方式盖章发给供方,供方收到后按分供货合同或供货单的要求供货即可,此时供方无需再盖章即生效;2、如果供货合同约定由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即生效的,供货合同只需授权代表人签字无需盖章合同也成立并生效。3、如果供货合同对签字盖章无约定,其中一方持公司授权文件代表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签字的,供货合同该方没盖章也成立并生效。4、如果供货合同的另一方是自然人的,因自然人只能签字,无需盖章即可成立并生效。5、如果供货合同的另一方没有盖章,但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并生效。6、如果供货合同约定双方盖章后生效的,另一方没盖章,且未履行主要义务或履行主要义务未被对方接受的,该供货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既然合同上连乙方的公章都没有,说明这种情形不会构成表见代理。此种情形,合同无效。
要具体分析。合同最终是乙亲自签的字还是丙签的????若果是乙自己签的就成立,盖章与签字据同等效力。若是是丙签的,就要看委托关系是否成立,虽然委托书也是“丙”自己写的,全程没有乙自己签字过。但只要乙或丙能提供其他书面或口头委托证明、证据、证人,也许能够成立,要看法官采不采信???若果不能有效证明乙与丙之间的委托关系成立,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