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母亲放弃继承所以根据27条,房子的继承问题,变为法定继承
再根据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这两条可以得到,两个孙子有权继承属于他们父亲该继承的部分。
母亲不愿意把房子给他们,只给女儿这是不行的。
根据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6081212)
这房子是老两口共有房产,一家一半。老头过世,他的50%指定由老太继承,老太放弃,那么~~按照继承法第一序列规定,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父母。三方平均分配这50%,现在配偶放弃,老头父母如果不在了,就是他们子女两人平分这50%,儿子先与老头过世,这样两位孙子作为其父亲代为继承人,有权利继承25%份额房产!如果老太太想把房子全给女儿,只有她行使遗嘱继承权,继承来老头的50%房产份额,再加上自己拥有的50%。再赠与或是以买卖方式过户给女儿。
现在母亲有整个房产权的支配权。如果母亲的意思仅仅就是想要把房产给女儿继承,那么,两个孙子就不享有继承权。
那就不能放弃继承权啊,放弃继承权就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了。如果没写什么放弃继承的文件,可以不承认放弃继承,继承人没表示放弃继承的就视为继承了呗,继承了就说了算了
在继承发生后母亲有权将该房产处分给任何人,当然可以只给女儿不给孙子
在继承发生前母亲如果放弃继承权,那么两个孙子享有代为继承权,女儿也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