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刑:用大荆条、大竹板或棍棒抽击人的背、臀或腿部。
自隋开皇新律始定为五刑(笞、杖、徒、流、死)之一。
杖作为刑种始自东汉。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北齐北周,将杖刑列为五刑之一。其后相沿直至清末。
笞刑,是指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抽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罚。杖刑,是指用大荆条、木板或棍棒敲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罚。二者性质相同,轻重有别。
《汉书》批评: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景帝六年,下令减为两百下、一百下,还特意规定:刑具用竹子制成,长五尺,阔一寸,半寸厚;用刑过程不能换人。
五刑:秦以前为:墨、劓、剕(刖)、宫、大辟(杀)。《书·舜典》:“五刑有服。” 孔 传:“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周礼·秋官·司刑》:“掌五刑之灋,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秦汉时为:黥、劓、斩左右趾、枭首、菹其骨肉。《史记·秦始皇本纪》:“ 斯 卒囚,就五刑。”《汉书·刑法志》:“ 汉 兴之初……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隋唐以后为:死、流、徒、杖、笞。《旧唐书·刑法志》:“有笞、杖、徒、流、死,为五刑。”《清史稿·刑法志二》:“《明律》渊源 唐 代,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
有,苍穹之昂第14集,从28分,开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