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