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范围、对象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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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范围和对象。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给予适当生活救助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的,纳入保障范围。当前,农村低保重点保障因病、因残、年老体弱、缺少劳动力以及生存环境较差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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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的家庭在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养(抚养)关系、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关属。正在服兵役人员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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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困难群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3、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5、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或拒绝核查的;
7、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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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和基本就医费用,适当考虑其他费用确定。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800元以下。根据农村特困家庭的收入、劳动力、身体等状况,将农村低保对象划分为特困、困难、一般三个类别,分别按每月50元、30元、20元的补差标准发放低保救助金。农村低保标准随着当地农村今年的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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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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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收入计算按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口径计算为准。家庭年收入以申请对象提出保障待遇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其中,货币收入具体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劳务收入、退休金、各种保险金、补偿金,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和扶养(抚养)费;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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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农民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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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的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见义勇为奖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灾后重建救助金;�
8、独生子女费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9、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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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身体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村民小组提名并代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审核。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核实,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申请保障对象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2/3以上通过。评议通过的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的,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由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住址、保障类别和县、乡两级举报电话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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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材料后,要核实申报对象家庭收入,查验村评议和公示记录,并召开由乡(镇)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对象,应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同时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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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要严格审核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一般应占各乡(镇)上报保障人数的20%以上,县级民政部门一般每年集中审批一次,有条件的可半年审批一次,并将审批结果及时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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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动态管理。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应建档立卡,实行信息化管理。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参保对象每年至少集中审核一次,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终止其低保,并收回低保证,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保障水平有升有降。要坚持做好乡(镇)、村两榜三次公示,新增对象按规定及时进行公示,已保障对象一般应半年公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