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把小三照片发朋友圈算违法吗?该怎么处理?求解答

2024-11-26 11: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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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需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同时具有辱骂、诅咒等意思,则涉嫌侵害她人的名誉,属于违法先给我,被侵害人可以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一般不属于违法,建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微信朋友圈的受众,虽并不针对任何不特定人,但所有经微信号申请者允许的人均可以看到微信朋友圈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有公开性,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发表具有侮辱性的言论,极有可能造成不利的社会评价和影响。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扩展资料:  

案例:微信朋友圈侮辱他人法院认定构成名誉侵害  

张兰与李凤,原本系同一单位员工,李凤因离职的工资发放问题与单位产生争议,来到公司与人事部门的张兰大吵,言辞恶劣,影响极坏。当晚6时30分左右,李凤在其手机微信朋友圈上,发表了针对张兰的恶言,言辞带有强烈的辱骂、诅咒等意思。

张兰认为,李凤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她的名誉,同时给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遂诉至法院要求李凤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并对张兰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法院判决:李凤就其2017年3月30日、31日在微信朋友圈上发表的侮辱张兰的言论对张兰进行道歉,并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对上述侮辱张兰的言论的澄清信息(内容须由法院审核),且自该信息发布之日起7日内不得删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李凤赔偿张兰精神损失费3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侵权责任法

参考资料来源:安庆普法网-微信朋友圈侮辱他人法院认定构成名誉侵害

回答2:

如果进行了语言侮辱就是侮辱,如果给小三名誉带来了影响,就是侵犯了她的名誉权

回答3:

这是侵犯别人的肖像权,算是违法

回答4:

算,侵犯了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