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试一下能不能找到人。找到并且他赖账的话就值得,直接起诉就行。对方不还就申请强制执行。不去打官司正好他的目的就达到了,这样的行为不能纵容,如果不还钱就让法院把他列入黑名单。找不到人的话就不太值得。
找得到人的话人民法院会是以“小额诉讼”案件立案的,有了欠条的也不必聘请律师、亲友、邻里代理诉讼的,所以诉讼成本就是发达城市的、也只有8元人民币,诉讼成本相当低的。而且是诉讼时间简短,实行一审终审的案件。
对于欠债人失踪现在联系不上的,而且没有可以找到的固定资产(住房、存款、股票、投资等),那么就需要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立案后,判决后原告要向法院申请公示;若是公示后欠债人失踪的还是无影无踪联系不上,而且其原告并没有可以找到的固定资产(住房、股票、投资等),那么执行就会不能实施的。
扩展资料:
小额诉讼适用条件
1、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确凿证据,无须法院调查即可判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责任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2、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我国也以案件标的额作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小额诉讼适用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涉及人身关系、财产权属关系、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当事人提起反诉的,不适用小额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小额诉讼
值得,人活一口气
一元钱的官司都有人打
不然你会感觉一辈子憋屈。
这就不是钱多少的问题,而是被骗了。
被告王占明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1、对原告提供的借条、2011年10月3日个人转账凭证和2011年10月3日的个人取款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目的有异议,原、被告之间不是真实的借贷关系;2、对于2015年4月9日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证明,首先印章是财务印章而不是法人印章,无法说明原告王学成在其公司存款300万元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当的银行交易和相关合法证明;对曲国风的证言不符合证据形式,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关于第三人张伟出具的证明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且张伟本人在本次庭审中作为第三人,其证人证言不具有证言的效力;对于2011年9月28日和2011年10月3日的转账凭证,操作人员均系第三人张伟,原告王学成应当提供资金的合法来源及合法的纳税证明;3、对于2011年9月28日通报和2011年10月3日的收据存根,该事情被告不知道,被告也没有交纳过55万元保证金,对于2011年10月22日的通报记载的退还保证金一事不清楚,该通报没有被告的签名,系公司伪造的证据;4、2011年10月3日借款金额为45万元和20万元的借条是被告本人书写,是按照公司的统一格式书写的。
第三人张伟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1、对于原告提供的原告账户转入被告账户35万元的转账凭证真实性无异议,对于35万元的借条形成和取款凭证不清楚;2、对于原告提供的曲国风证言、第三人张伟的证言、2011年9月28日和2011年10月3日的个人转账凭证均无异议;3、对于2011年9月28日和2011年10月22日通报一事不清楚,第三人只负责银行相关业务,具体大酒店保证金退还方式不清楚。
被告王占明为证明原、被告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提供以下证据:1、在(2014)临民重字第8号案件中依法调取的原告王学成华夏银行12×××00账户2011年9月8日至2011年10月7日的存款历史个人账户明细账单和2011年10月3日原告该账户存款金融交易明细查询(含对手信息),证明近一个月的时间,原告账户进账1100万元,该交易全部由第三人张伟完成;2011年10月3日从原告账户分别转到顾洪磊、康健名下各100万元,是履行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的交纳保证金要求;2、2011年1月1日和2012年1月1日原告作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代表与被告王占明签订的两份公司管理干部管理承包合同书及2012年1月1日管理干部管理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书,提供被告的电脑考勤明细表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王占明作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中层干部签订的合同书,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存在管理与被告管理的关系,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被告王占明自愿交纳人民币2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3、2011年10月9日管理干部管理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协议约定被告王占明自愿交纳人民币1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4、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928号民事裁定书,证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诉王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占明存在劳动关系,所涉及款项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依法驳回了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5、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该判决书认定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在人员管理中存在以打借条形式办理保证金的情形,并驳回了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6、2011年8月17日关于保证金交纳形式的通知复印件一份,其中记载“保证金借条书写要求(3)保证金借条金额在15万元及以上的,借条上必须注明(炒股/入股/买房子/买车);2、保证金走银行的手续的期限要求保证金走银行手续,财务部应收到当日起在次日办理完毕,但最长不得超过3天”;2012年3月16日关于保证金交纳形式的通知复印件一份,其中记载“自2012年3月16日起,保证金办理专员办理骨干保证金交纳手续的被借款人只能是公司指定的高层领导”;7、2011年9月26日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常委会会议纪要复印件,其中二页第四条第二项记载“中高层干部履约保证金交纳工作安排,本周内办理相关手续”第三项记载“结合史红英、梁彦华案例,各管理干部写出上述问题的理解”,被告认为史洪英案就是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08号案件;8、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08号卷宗中史洪英案件的借条复印件,载明:“今借到现金¥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万元整)。籍贯:山东省郯城县郯城镇**村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700号4户身份证号码:371322198411196913借款人:李现龙日期:2010.06.17”,其与本案借条书写格式一致,在身份证、名字、内容上全部摁有手印,符合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书写借条交保证金的要求;9、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和(2015)城民初字第89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证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给公司打借条交纳保证金的事实,所有员工书写借条都是根据公司统一模式书写,借条中没有明确出借人;10、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08号卷宗中第39页保证金办理审批表和第33页保证金交纳情况一览表,保证金办理审批表记载了借款人及被借款人,办理事由为干部履约保证金,金额为100万元,右下角记载中层走银行手续50万/人,另外50万为普通手续。此证据也印证了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为员工办理保证金的事实;保证金交纳情况一览表显示青岛三利集团员工交纳保证金,根据岗位不同,交纳数额不等;11、2011年5月6日借款人以工作保证金形式承担损失的借款手续复印件,交纳保证金注意事项对借条书写格式、借款手续套数等进行了规定。10万及以下办理1套手续,10万以上30万及以下办理两套手续,30万以上50万及以下办理3套手续,50万以上的同手续经办人进行沟通具体办理,每套办理的借条按不同的格式内容书写。
为5000元打官司值得不值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有当事人自己决定的;如果是一定要要回5000元借款的,那么就是向欠债人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人民法院也会是以“小额诉讼”案件立案的,有了欠条的也不必聘请律师、亲友、邻里代理诉讼的,所以诉讼成本就是发达城市的、也只有8元人民币,诉讼成本相当低的。而且是诉讼时间简短,实行一审终审的案件。2、对于欠债人失踪的无影无踪,现在联系不上的,而且其并没有可以找到的固定资产(住房、存款、股票、投资等),那么就需要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立案后,判决后原告要向法院申请公司(需要两次公示的费用各100元,公示时间为60天才能生效);就是公示后欠债人失踪的还是无影无踪,现在联系不上的,而且其原告并没有可以找到的固定资产(住房、股票、投资等),那么执行就会不能实施的。
所以对于第1种情况那是值得起诉,通过法律流程要回欠款的;对于第2种情况,那么因为时间长,而且就是判决胜诉的也是找不到欠款人的原因,要不回欠款的多种原因,是不值得起诉的。
一、打官司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你这虽然有明确被告,而对方玩失踪,即使打起官司也不利于执行,且需要付费诉讼成本与诉累,得失需要虑及。
二、对于打官司的诉讼请求的标底没有明确限定,即使一元钱的请求也可以提起诉讼。但还需要考虑法律成本。如果是你本人提起并完成诉讼,5000元的诉讼标底是可以打的,但要是请律师代理,打完官司可能所剩无几或不够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