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算是违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你所说的情况不属于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而且你们劳动合同约定的“任何乙方均可提前7日发出书面通知撤销本协议”的条款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你可以申请仲裁。
2、不可以,发出时间应为通知函生效日期
你的问题不太清楚,首先不知你们要撤销的是什么性质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合伙合同。另外,撤销本协议,在法律上没有撤销协议的概念,合同只能是变更、解除、终止。而对民事法律行为才存在撤销的问题,而且只能是申请法院进行撤销。所以,你们之间的这种约定,容易产生歧议。实际上,你们是想约定任何一方均可在合同期满前,提前七天发出书面通知,而解除本协议。还有,没有约定是否需对方同意还回复。只是提出了解除的一方愿望。总之,约定是有问题的。
什么叫合作终止?是指没有具体的业务往来嘛?合同期未满且双方并未协商解除合同,现在只是没有实际的业务往来而已,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双方没有什么书面的约定说不用供货,供货方供货就会闹纠纷,最后谁输谁赢都难说。
发函通知解除有效的。
既然约定是提前七天,你方超期截至四月底才通知对方自然构成违约。
终止合同关系可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或程序进行终止,所以你加盖公章的通知函具备法律效力。
可以发函告知,既然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没有必要在发函告知。
纵横法律网-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刘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