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交社保时间不够不能再北京退休。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6条对于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养老金的领取地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纳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依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由此可见,基本养老金的领取地是确定的唯一的,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