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据《报纸管理条例》、《期刊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受理、审核本市设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申请并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承办部门分别为报刊管理处、出版管理处、电子出版管理处。
二、 申办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 有符合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
3、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 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必须的资金设备;
5、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人员或有6名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出版专业并具有编辑、计算机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三、 申办单位在办理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清下列事项:
(1)、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
(2)、主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电话;
(3)、申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以及专业人员的情况;
(4)、资金来源和数额;
(5)、报刊的刊期、开本、印制场所以及设立连续性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 期、媒体形态;
2、 出版单位的章程。
3、 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申请的文件。
4、 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以及专业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和任职资格证明。
5、 资金信用证明。
6、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四、 承办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之内,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1、 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办资格;
2、 申请书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3、 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和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4、 申请设立的出版单位是否具备条件。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以受理,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正式受理。
五、 本局在受理设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60日之内作出同意不同意的决定。同意设立的报新闻出版署审批;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六、 设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在接到本局转发的新闻出版署批准通知60日之内,到本局登记注册,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新闻出版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