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汇算清缴没有交税,注销公司时专管员说要交税,是怎么回事?

2024-11-25 1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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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清算期间作为一个完整的纳税期间,缴纳所得税。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一般要经历开业、发展、注销等阶段。因此新税法也相应规定,纳税人的所得分为正常持续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前者按所得税法规定缴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也是税务机关所得税管理的日常工作。后者是企业因故注销而进行企业清算,在清算终了后对形成的清算所得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两者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但后者属于企业清算期间形成的所得,因清算期间不同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期间,已不具备持续经营的前提,所以,清算所得的确认也与正常经营所得的确认不同。
新税法上所谓的清算所得,是指企业在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决议终止经营或发生应税改组时全部可辨认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减除各项清算费用、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和各项权益性基金后的余额,超过实收资本的部分。
具体来说,企业的全部可辨认资产应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应收款项、递延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企业进入清算期时,全部可辨认资产必须要以可变现价值来衡量。企业的清算费用指清算期间支付的职工生活费、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资产评估费及诉讼费等。这里的损失,企业的负债数额应根据企业终止清算的形式加以计算确认。一般情况下,对于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应转作收入,增加清算所得,作为债务的减项。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和各项权益性基金应根据审核后的账户余额确认。
清算所得用公式表示为:
清算所得=全部可辨认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各项清算费用-各项负债-累计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各项权益性基金-实收资本
全部可辨认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存货的可变现价值+非存货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清算资产的盘盈
各项负债=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拖欠的各项税金+新增加的债务+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
企业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回答2:

注销公司税务上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清税,你公司虽然没有经营,但你在往来帐上没有做好,最终形成了公司注销时还有未付的款项,就是你所说的应付工资和其他应付,这两块按税法实际上形成了你公司的隐形收入,也就是说该付别人的你没付(或说别人已不要了)。所以你在注销公司前先要将帐处理平,可以打收条将其他应付款取出,造工资表将工资也取出。做平帐务再去税务局办理注销手续。

回答3:

看你公司因什么原因注销,如果你公司需要清算,有清算所得也要缴税的

回答4:

第一,其他应付款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是合理,既然清算的时候还有其他应付款,也就是说这部分款项不需要支付了,那么按照要求,自然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除非你能证明你需要支付而且正在支付。

第二,如果是应付工资还有余额,作纳税调整也是正常的,按照规定,没有实际的支付工资是需要做纳税调整的。

第三,如果是应付工资没有余额,仍要求你进行调整,那么只能说明,你们发生的工资不符合相关规定,这个税务机关应该提供依据。

第四,不是说不经营就一定不交税,比如你的应付款是怎么来的?这些税务机关都会进行认定,符合纳税条件的,自然需要你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