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 )规定,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因此,如纳税人取得2007年9月1日前开具的新版运输发票上备注栏没有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仍可申报抵扣;如纳税人取得2007年9月1日后开具的新版运输发票上备注栏没有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按国税发[2007]101号文规定不可以申报抵扣。
看到你这个问题,我专门查看了(我正在统计本月的运输发票税额)运输发票的备注栏,告诉你,我们单位取得的不管是外地还是本地税务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在备注栏很少有填写内容的,我已统计的70多张发票中无一张有备注内容,以前月份的也是这样,但运费税额都是能抵扣的,不知你们是哪里的税务部门,只要运输业务是真实的,收货人和发货人及承运人和税务代码填写清楚,发票是真实的,就能抵扣,好好跟你们解释一下,与税务部门的相处也是一门很好的技术,我们单位每年有五、六千张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也接受过税务部门(无论是国税还是地税)若干次检查,税务部门从来没有说过因运输发票的备注栏没有填写而不能抵扣的。
是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
七、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
6.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其实实际上非重要项目填写不全也是可以抵扣的,关键是有项运费的事实存在,当地的税务对你们可能有点那个...,不过他们也没错啊,照章办事了。
给他们认个错,下次一定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