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当然是企业才交纳啦。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违背的,以新税法及条例为准)
第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包括:(一)财政拨款;(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请按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