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子1、继续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 根据《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06]67号)规定,我县从2006年秋学期开始,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实施免收杂费政策。对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进行补助,其收取学生的杂费不予收取。对学校因免杂费而减收的部分由政府财政予以安排,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2、继续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对象为:全县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生(含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范围为:按照苏教基[2007]27号和苏教办基[200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省教育厅公布的《江苏省2008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内征订的一至九年级学生用教科书,包括国家课程教科书、地方课程教科书(含小学写字及习字册、小学劳动技术,初中写字及习字册)以及有关学科补充习题(含小学语文、数学、英语,初中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图册和填充图册(含历史、地理、历史与社会)、英语磁带。 3.建立从小学到高中的政府助学政策。 一是义务教育阶段。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予以补助,补助范围为寄宿生的人数15%,补助标准为小学生500元/学年,初中生750/学年,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其家长可按规定程序向就读学校进行申请。
如,2006年,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极大地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发展;2007年,中央决定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落实免除学杂费政策,从而促进农民适龄子女充分享受受教育的权利,有助于提高农村人口素质;出台了促进下岗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促进人民就业,提高人民生活;建立了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个部分组成的社会保障制度,使人民的基本生活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