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现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包括行政法的实然状态的原则,又包括行政法的应然状态的原则。包括以下原则:行政法治原则、适度性原则、互动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
基本原则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在法律规范空白和出现漏洞的时候,作为共同理念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任何行政法律规范及其实施都不得与其相抵触。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行政法的应然状态,又要体现行政法的实然状态,而行政法的应然和实然不过是政府与公民关系或者说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的理想和现实的反映,同时行政法又要承担规范和改造现实以一步步向理想趋近的责任。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第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第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第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通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
第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第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扩展资料:
原则理解:
(一)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或称合法性原则,是各国行政法的共同理念或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尤其是不利决定时,必须遵需正当、公开的程序。
(四)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基本内涵主要包括诚实守信和信赖保护两个方面。
(五)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应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
(六)监督与救济原则
所谓监督原则,即监督行政的原则,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活动有权进行监督与问责。
参考资料:行政法基本原则-百度百科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作为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反映,涵盖了对行政法关系所有主体的要求。由于 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需要,我们谈及行政法治原则时,经常更突出地强调其对行政主体的要 求。事实上, “ 公民必须守法 ” , “ 依法监督行政行为 ” 等也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内在要求。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 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我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先后经历了从早期之“行政管理原则论”到晚近之“行政法治原则论”这样一个逐步成熟和发展的过程 ,但仍旧存在种种分歧和不足。本文在反思国内现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 ,采用矛盾分析、价值分析与宪政分析的方法 ,重新界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标准 ,并进而以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法的正义价值”和行政法的基本矛盾———“法与行政的关系”为内在根据 ,结合现代宪政所包含的民主、法治、人权等原则与精神 ,提出应当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