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是运用法治的一种思维方式,法治思维不仅要成为权力享有者和行使者思维方式,而且还要求其通过日常化的实践来彰显其价值。
与此同时,由于法治思维与以往的关系思维、特权思维、人治思维相悖,而后者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会损害到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公信力;因而主张替代以往思维的法治思维,无疑会提升和增强法律的公信力,助推社会的法治化程度,进而最终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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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法治思维,也是公民素质提高的重要标志。广大群众应逐步养成遵守法规的习惯,在日常生活中,尊重法律,维护法律,尤其在表达诉求、维护权益时,要学会依法办事。
近年来,在一些劳动纠纷中,很多劳动者以法律为后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多种方式依法维权,避免了矛盾激化,也使合法诉求得到了支持。要使更多人懂得,运用法治思维,采取法治方式,才能更好地维护每个人的权利,让普通群众“不怕事也不惹事”。
法制建设,是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重要建设;法治思维,是高素质国民的重要体现。政府坚持依法办事,群众懂得依法维权,让法治思维深入人心,融入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的改革发展才能走得更稳更实,各项事业才能健康有序地向前推进。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评论员:让法治思维更加深入人心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至上。
指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显然这规矩就是规则,按规则来规范国家的行为,规范公民的行为。规则治理与民主治理相辅相成。法治本身也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反映民众期望,符合民众利益,体现了共同信念,共同理想,故法治应当受到尊重遵从。国家行为和公民行为都应在法治框架下进行,法不阿贵,法不阿权,法律是平衡器。无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还是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和公民个人在做决策、解决问题时,都要遵从法律、依法办事,如违反法律,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科学立法。
指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换言之,立法机关在符合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对必须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并形成法律规范的活动。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睦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立法,体现良法之治。只有良法之治才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效力。
三、严格执法。
它包含权由法定,权责相等,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说细一点,无权不执法,标准要一样,不能放松,不能走样,要严厉,要公平,要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凭好恶执法,不凭关系执法,不凭人情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随意执法,则会秩序混乱,就等于人治。
四、公正司法,或称司法公正。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不付诸于实践,即使写在纸上,也形同虚设。公正司法指弘扬法治,惩恶扬善,匡正压邪,要公开,要公平,要公正,无罪推定,罪由法定,罪行相当,公正裁判,禁止刑讯逼供这些现代法治原则,也是公正司法的重要标志。当然公正司法,还靠独立司法做支撑。司法不公永远是司法腐败之源。
五、保障人权。
以人为本,保护人权,实则是保障公民个人人权,规范公权,有效防止政府的侵害。人权的本质特征是自由与平等相统一。这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之分。前者指公民的生命、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通信、宗教等诸方面的自由与平等权;后者指种族平等权,民族平等权、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法治必然要以保护人权作为重要内容,才能成为法治国家与非法国家的重要标志。
六、全民守法。
守法是全民的责任,也是全民的福祉。全民守法是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也是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守法是应尽的义务,是维权的有力保证。维权是权利的使用,但维权必须依法进行。非法维权不受法律保护。全民守法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理的必然要求,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意义重大。
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它包括公民平等的政治权、平等的经济权、平等的受教育权、平等的劳动休息权、男女平等权、违法平等地受到追究,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当然,像法律未许可,国家机关不可行;法律未禁止,个人有权去做,这也是平等的。法治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最起码的法治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