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四条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房屋权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口: (一)有在本单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非家庭成员关系的公民; (二)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三)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年市政府城镇住房解困标准; (四)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职工,户口可以报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宿舍面积核定该单位可以申报集体户口的人数。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口: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七条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或者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第三十八条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