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际情况,对于质押物的价值,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即使是低于债务的本金也是可以的。另外,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你好,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行;质物的价值低于债权,那变卖后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也可另行由其它人提供担保;
质押只是提供一种担保,债务人是不一定会违约;没有必要要求太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