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看《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吧(尤其是下面最后那“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所以,达到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供相应“亏损、欠债、运作不良”等造成股东损失扩大的证据资料,向法院递交申请,解散公司。
如果小股东没办法召集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那么这些个别小股东可以(按自己认可的价格)转让股权给其他社会上的任何人(只要有人愿买就行),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有购买权,但如果其他股东不愿意买下的,他们则无权干涉个别股份的卖出。
你必须是大股东,有绝对发言权才能提出解散公司,否则只能提出退出公司。
你们注册的是合伙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再按《公司法》区别对待
建议聘请律师,你也可以选择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