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法条乍看之下是矛盾的,但是实际上并不矛盾。
1.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掌握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罪行,应该为其保密,这里面你也提到了《律师法》第38条,其实还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也对此作出了规定。
2.刑诉法的规定,具体来说就是一条没有牙齿的规定,是一种道德性的规定,鼓励性的,你不做,也没有后果。而律师法的规定就不一样,那就会遭到纪律惩戒甚至吊销律师执照;其次也可以说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因为刑诉法针对所有主体,而律师法是针对特定主体——律师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虽然有这样的保密义务,但是不是绝对的,也就是《律师法》第38条第二款后面的但书“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也就是说,除了这些情况,保密是原则,并没有矛盾。
4.在国外,律师和客户之间属于特殊的关系,就像医生和患者之间一样,都是负有保密义务的,我国也是借鉴国外经验形成的立法,虽然实践中经常会走样,但是大原则是不变的。
刑诉法的规定只是一个原则性、倡导性的规定,与律师的保密原则不矛盾。
律师应该为其当事人保密,这是执业要求,但是如果其当事人计划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律师应当制止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