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最低工资保障和生活保障

求全国各地最低工资保障和生活保障~谢谢
2024-11-24 06: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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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广东省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

4月1日起执行的广东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86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4.94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3元/小时广州(除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外)
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690元/月调整为7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4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6元/小时调整为7.4元/小时。
二类77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4.4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4元/小时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类67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3.85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5元/小时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58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3.3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6元/小时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五类53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3.05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1元/小时执行四类市的部分县(县级市)

上海2008最低工资标准
从2008年4月1日起调整为9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元/小时。

浙江宁波市区850,宁波其他县市760

现在广西桂林的是560/月

浙江舟山700元/月

青岛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由610元调整为760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由540元调整为620元。
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7元调整为7.5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8元调整为6.5元。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上述最低工资标准。
中央、省、部队驻青用人单位和外省、市驻青用人单位执行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武汉市,7个中心城区(包括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为58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6个远城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为46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

2007年北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是730元,不过从今年7月份开始,将调整为至少800元以上。

西安市: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月,非全日制6.6元/小时。
2008年1月开始实行的。

瑞按 850 地保300

河南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50元/月、550元/月、4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5元/小时、6.5元/小时、5.5元/小时,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天津各区、县实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740元、每小时4.4元,调整为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720元、每小时4.3元,调整为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7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7.8元。

苏州最低工资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月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750元调整为850元。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小时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6.3元/小时调整为7.2元/小时。
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口径
最低工资标准应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江苏常州最低工资标准850

厦门最低工资标准为: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每人每月750元;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每人每月70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每人每小时7.9元;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每人每小时7.2元。

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从2007年10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及执行类别调整为:一类区:由原750元/月调整为85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二类区:由原620元/月调整为70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区划调整期结束,由原执行二类区标准调整为执行一类区标准。

回答2:

这个问题太大了,全国可能要有几百种,因为每个省,市,县都有不同的标准
目前最高的是深圳特区,1000元的最低工资,上海是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