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条规定,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根据以上规定出租房屋为居住用房,不能用于合法经营。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害,终止其租赁合同。在此之前您应先向物业公司反映请求解决或者找居委会调解。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再找法院起诉,以减少解决纠纷的时间。
四二三律师团队为您作答,满意请按赞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