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向重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主要是《劳动法》,这部法律第十章就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了规定。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一部重要的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行政法规,它对劳动争议的处理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为了规范劳动争议的处理,1993年劳动部还颁布了一些部门规章,主要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等。劳动部有关的行政解释也涉及到一些有关劳动争议的具体问题。另外一些地方立法中也对劳动争议的处理作了规定。
我国劳动法的表现形成:
(一)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和修改、并监督实施。
(二)劳动法律:即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
(三)劳动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即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劳动法文件,通常称为条例、规定、办法等,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等。
(四)地方性劳动法规: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和发布的地方性的规范性过去性文件。
(五)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即由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缔结的协约。
(六)有关法律规范的正式解释:即对法律规范的含义和目的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