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流逆流这个做法挺无语的,实际上把权益法的衡弊难度加大了,而且看不出什么实际意义。
图片中针对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与存货实质是一样的啊。比如A是出资方,B是被投资方,A卖给B一东西,卖了100元,成本是80元。A持股30%
存货交易下:
A卖给B的时候,产生20元的利润,按照要求需要从B的净利润中剔除,既B-20;那么当年B卖了40%的,那我们自然需要把这40%加回来(因为你前面已经按要求减掉了),既B-20+20*40%
把这个公式变形,实际也就是图片中所谓的B-(100-80)*(1-40%)。那么下一年剩余的60%卖出去的时候,自然咐薯族要加回来,理由还是你前边减了,此时自然需要加回来。
固定资产交易下
A卖给B的时候,产生20元的利润,按照要求需要从B的净利润中剔除,既B-20;这时候不存在手碰出售的问题,但有一个折旧的问题,折旧和出售一样实际都是减少资产的价值,因而也需要加回来,比如按五年提折旧,既当年调整后净利润:B-20+20/5,后续期间的处理也是如此。
其实原因很好解释,既然前期因为这个事情,减少了收益,那么以后自然需要加回来,确保各期调整金额合计为零,也就是说所谓顺流逆流交易所做的调整,只不过是在各期之间调整,对累计数是没有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