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偿还。
1、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2、补充介绍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根据我国财政部、保健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其主要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费用。
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
现行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由事故责任人偿还。如果受害人也有责,那也是需要偿还的。
通事故发生后,在治疗期间往往会存在欠医疗费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为以下两点:一方面是由于自身经济条件不好,无力垫付医疗费;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不愿意垫付,等到调解或诉讼解决。这就导致受害方陷入治疗困境,延误最佳治疗时间。
那么除了以上两种垫付方式以外,还有没有其他方便快捷的解决途径呢?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道路救助基金。
1.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适用人群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
4.道路救助基金最高可以申请多少?
1、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超过72小时的抢救治疗费用(抢救费用总计不超过最高限额)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2、对符合垫付范围的抢救费用,受害人家属已经缴纳但又向救助基金管理人提出垫付申请的,经医院证明确需后续治疗的,由救助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向医院垫付已产生的抢救费用作为后续治疗费用。
垫付对象包括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受害人家属已经先期垫付抢救费用还需后续治疗且符合救助基金垫付范围的,应告知家属可以申请救助基金或书面通知救助基金受理网点。
5.申请道路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应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抢救/丧葬费垫付申请书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疾病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以发生的抢救费用清单及预交费通知单
4.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6.申请道路救助基金的时限: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或者告知受害人家属向救助基金管理人申请垫付。
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或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殡葬机构账户,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一般情况,这个不需要偿还。救助基金单位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追偿。如果无力偿还,应该及时与基金管理机构协商还款,否则会被起诉。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其主要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费用。所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垫付而不是直接的赔偿责任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费用后,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如果责任人不能偿还垫付的费用的,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法院起诉。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获得及时的抢救或者适量的补偿。
01 ●10万元救助金为伤者送去“救命钱”●
2020年6月3日11时左右,何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平原平苏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平苏公路与利民大街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刘某驾驶的沿平苏公路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摩托车驾驶员刘某受伤。
刘某伤势较重,经平原县人民医院简单处理后被紧急送往中国解放军军区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经诊断,刘某重型颅脑损伤,肺挫伤,创伤性红网膜下出血,颅骨骨折,肺部炎症等等。
刘某父母从其入院后,为了方便照顾刘占超一直租住在医院附近小旅馆,每日租金60元。自刘某进入重症监护室至23日花费近12万余元,刘某仍未清醒,肺部还发生感染,每日医院费用近6000元。肇事方交强险已垫付1万元后,刘某父母与肇事方协商,对方不愿意再为其垫付,高昂的医疗费用,使其本不富裕家庭雪上加霜。
刘某姑父告知其可以试试申请救助基金后,刘某母亲便抱着试一试的态度,与平原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后民警告知其符合垫付情形,伤者家属便决定申请救助基金帮忙。因刘某父母需照顾伤者,暂时无法回平原,民警王红每天耐心的通过微信与刘某母亲沟通,指导他们需要提交什么材料,以及如何填写资料等事项,并叮嘱伤者家属在办理过程中有问题与民警电话沟通。有了民警的协助,伤者家属顺利申领到救助金100000元。
需要偿还。
1、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2、补充介绍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根据我国财政部、保健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其主要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