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在建造师考试法规的教材里面对这部分内容有十分详细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