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预先向当事人告知,告知的内容需要包括处罚的具体细则,包括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预先向当事人告知,那告知的内容包括处罚的具体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说这种,一般在行政执法部门有两种告知书,一种叫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告知书,另一种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一般数额较大的,比如对个人三千以上、对单位三万以上的罚款,使用听证告知书,这个具体数额究竟多少,都是有规定的。所以告知书当然会告知处罚的数额。
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是告知当事人对处罚决定(包括罚款金额)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如对处罚理由不服可向处罚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涉及到听证的还要下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还要组织听证会)。
如果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或陈述或陈述申辩、听证理由不成立,告知书到期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处罚机关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理由予以采信,就可能减少处罚或不予处罚。
这一过程也是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宣传法律规定的过程,当事人理解后,可能会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履行处罚内容,减少行政诉讼成本。
处罚书里肯定会告知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