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倍处罚属于上限处罚,也就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如果社会危害程度不大,认错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当然,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认为处罚错了,或者处罚过重,可以向当地法制部门申请复议,这个处罚决定书里会提及。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