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0年期间如果不变动,土地完全给乙方所有。如果期间有变动,由甲方出面处理。”这句话是什么意思?你们当时有规定吗?如果说这次对方要土地属于变动,则应予以退还,且归还租金,并适当的给予乙方经济补偿,若不属于,则甲方属于无理要求,不还是允许的,如果他确实需要,可经双方协商后予以乙方经济补偿(违约金),并签订协议,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土地以及上面的所有产物归甲方(这个经济价值算在违约金内的),至于楼主所说的协议法律效力,大可不必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