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企业分三种:法人型、合伙型、合作型。
合伙型联营企业是合伙企业的一种类型,除了这种企业联营的形式之外,合伙企业还可以是个人组成的合伙形式。
联营企业是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而形成的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分法人型和合伙型两种。(1)法人型联营企业具有法人地位,联营各方的出资构成该企业的独立财产,联营各方协商组成该企业的组织机构。该企业完全独立于联营各方,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联营各方仅以其出资额对该企业负有限责任。(2)合伙型联营企业属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它在各方面都与一般合伙企业基本相同,只是其联营各方为企事业单位,财产责任可以是非连带的无限责任。
联营企业设立条件
(一)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需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
(三)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四)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从业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条件;
(五)有必要的劳动卫生、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并对联营项目、产品的市场需求、发展趋势、投资佑算、资金筹措、原材料和能源供应、产品销售、劳动安全、环境保护等进行科学论证。
联营企业是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而形成的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分法人型和合伙型两种。(1)法人型联营企业具有法人地位,联营各方的出资构成该企业的独立财产,联营各方协商组成该企业的组织机构。该企业完全独立于联营各方,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联营各方仅以其出资额对该企业负有限责任。(2)合伙型联营企业属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它在各方面都与一般合伙企业基本相同,只是其联营各方为企事业单位,财产责任可以是非连带的无限责任。
联营企业设立条件
(一)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需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
(三)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四)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从业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条件;
(五)有必要的劳动卫生、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并对联营项目、产品的市场需求、发展趋势、投资佑算、资金筹措、原材料和能源供应、产品销售、劳动安全、环境保护等进行科学论证。
联营企业各方的投资或提供联营的条件可以是资金、劳力、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作为投资入股的其他有形或无形财产。
设立联营企业,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设立联营企业,必须由联营各方签订联营合同。联营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联营企业的盈利或亏损,由联营各方按投资比例或协议规定分配或承担。
合伙型联营无法人资格,按照协议或者出资比例,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实际管理经营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点说明责任是无限的。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
联营企业分三种:法人型、合伙型、合作型。
合伙型联营企业是合伙企业的一种类型,除了这种企业联营的形式之外,合伙企业还可以是个人组成的合伙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说它的特点有以下几方面:
......
(3)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又与合伙不同。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一般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联营各方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应负连带责任时,才承担连带责任。
题主在这里也许不小心混淆了概念:
对于企业法人来说,它确实承担了无限责任,因为它是用自己的所有财产对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债务负责;而对于作为联营各方的企业法人的出资者或者设立者来说,他们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他们仅仅是以企业的所有财产(也就是他们投资成立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
结合上述法规和性质,可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
企业法人A和企业法人B联合成立了合伙制联营企业C,他们各自出资20万元。由于经营不慎,企业C欠下了100万元的债务,即使清算了企业C,仍然剩下60万元的债务。依法可知,法人A和法人B对60万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假设他们事先没有作出有关偿债的协议,根据出资额的比例,A和B分别承担30万元的债务。现在我们只看法人A的情况。如果法人A的经请算可知净财产共40万元,法人A就须在这40万元中抽取30万元偿债;如果法人A的经清算净财产共20万元,如果债权人要求法人A破产清算以偿还债务,那么剩下的10万元无力偿还的债务就此作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