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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段你说得很对,不是因为是唯一财产法院不执行,而是因为属于基本生活资料而不能执行。如果你自己卖了而做他用,也就是你要自愿放弃基本生活资料,那法院是可以强行划拨资金的,并且先诉讼的先偿还。至于丈夫名下的房子属于夫妻共有的,但同时要注意,你们现在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不可能通过离婚而把债务和财产分离。你是想把债务全给丈夫,财产全给妻子,这本身就是恶意逃避,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要求你们按一定比例分担债务,而不是你们设想的离婚协议方式,一方拿了财产,而完全不承担债务。明确地告诉你,这个手脚可以做,但现在做晚了。至于要换亲戚的钱,那可以把儿子的房子卖了还,反正你们夫妻的这套房子是不能执行的,也没什么怕的。
儿子已成年,儿子名下的房子可以看做父母早就赠予儿子的,产权人是儿子,而不是夫妻双方,从这个道理上说,儿子的房子与债务纠纷没有关系。
1、AB不离婚直接转让房产,所得款项,因先前没有可执行的标的额,现在有了,法院当然有权执行,债权人也可申请强制执行。
2、AB离婚,将房产分给B。因房产作为AB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当然有A的份额。现等于A无偿将自己应得的份额赠与B,实际上是一种逃避债务的做法。债权人有权行使法律赋予其的抗辩权,申请撤销该产权转让。
应该现在这套房子应该已经被查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