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项为什么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024-12-16 21:03:34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专业才能赢得信任
你好,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件,而所谓意思表示又要求达到效果意思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么一个标准。显然,以上第二项的事实通知仅为一种表达或告知,不会仅凭这样一个行为而在双方之间产生所谓权义关系,如果要产生尚需要与其它相关行为的配合或进一步明确。
希望能够帮到你。

回答2:

因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

回答3: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构成之一就是效果意思,即希望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而第二项只是事实通知,并没有达到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效果。

回答4:

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的效果是由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则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
上述第二项所列的几项在法律上都有明文的规定。
其实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的事实通知 主要也就是所列的这几项,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通知都是准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