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盘效力终止的情况原因:
1、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者虽未规定有效期但是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
2、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销;
3、被收盘人拒绝或者还盘之后;
4、发盘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5、发盘人或者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以前丧失行为能力。
发盘又称发价或报价,是指一方欲出售或购买某项商品,向另一方提出买卖该项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定立合同的行为。发盘既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
1.构成一项发盘,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 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Specific Persons)提出。向特定的人提出,即指向有名有姓的公司或个人提出。
(2) 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全同公约》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所谓十分确定,指在提出的订约建议中,至少应包括下列三个基本要素:1)标明货物的名称;2)明示或默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3)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或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凡包含上述三项基本因素的订约建议,即可构成一项发盘。如该发盘被对方接受,买卖全同即告成立。
(3) 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受人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
2.发盘的有效期。在通常情况下,发盘都具体规定一个有效期,作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时间限制,超过发盘规定的时限,发盘人即不受约束。当发盘未具体列明有效期时,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才能有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采用口头发盘时,除发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盘人只能当场表示接受,方为有效。采用函电成交时,发盘人一般都明确规定发盘的有效期,其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 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2) 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
3.发盘生效的时间和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1) 发盘生效的时间。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规定,发盘送达
受盘人时生效。
(2)发盘的撤回。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包括注明不可撤销的发盘),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
发盘的撤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如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该发盘。
4.发盘效力的终止。任何一项发盘,其效力均可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发盘效力终止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2) 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销。
(3) 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之后,即拒绝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止。
(4) 发盘人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所在国政府对发盘中的商品或所需外汇发布禁令等。在这种情况下,按出现不可抗力可免除责任的一般原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5) 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如得精神病等),则该发盘的效力也可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