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继续坚持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主义建

2024-12-28 1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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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句话是错的。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没有规定我国继续坚持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我国开始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是在1954宪法之后。1954年的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因为它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真正反映人民利益的宪法。
  

回答2:

这句话是错误的,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在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后才确立起来的,1954年应该是属于过渡时期。

回答3:

之所以1954年宪法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因为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不是因为“规定我国继续坚持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

回答4:

不是人大制定的,是人大通过的。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被称为五四宪法。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1]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回答5: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该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