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是多少?

2025-04-14 12: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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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二、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三、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10) 序 号 项 目 标 准(元)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084.31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910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828.23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020.87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22076 4 国有各行业的平均收入 农、林、牧、渔业 24625 采矿业 15604 制造业 22189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29564 建筑业 1911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428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3629 批发和零售业 22798 住宿和餐饮业 15935 金融业 36909 房地产业 2471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355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026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134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0726 教育 27511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033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6677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6418 5 住宿费 一般地区 40元/人·天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 3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 省内 12元/人·天 外省 15元/人·天 经济特区 20元/人·天 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2009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标准执行。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标准高于该标准时,就高不就低.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标准高于该标准时,就高不就低.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6、凡2010年1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诉至法院的,均可参照上述标准。交警部门调解时,往往按省交警总队文件按2008年年报数据执行,标准较此略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