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爆炸物品审批程序
(试 行)
为严格爆炸物品管理,规范爆炸物品购买手续,特制定购买爆炸物品审批程序:
一、申请购买爆炸物品的单位填写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的《购买火工品审批表》,申请单位须如实填写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火工品的品种和用量、采购员身份情况、储存仓库储存情况及申请购买数量,涉及仓库储存的情况须仓库保管员填写并签字,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加盖公章后,由采购员持《购买火工品审批表》、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及物资主管部门批准单据到辖区派出所审核。
二、派出所对购买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购买火工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派出所主要审核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审查申请购买单位的资格,即申请购买单位是否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或《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及《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2、查验申请购买单位提交的物资主管部门批准单据,即使用单位购买爆炸物品是否经地矿局核定用量且有无超过核定量,销售单位有无物资主管部门的供销合同且有无超过核定量。
3、审查申请购买单位目前是否具备购买爆炸物品的条件,即申请购买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各项民爆管理制度、存在不安全隐患以及储存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不严格执行规章,查有隐患整改不力的,要待整改到位后才能准予购买,对屡出问题的单位,一律不得出具准予购买证明。
4、审查购买单位申请购买爆炸物品用量,即购买单位申请购买的用量与实际用量是否相符,仓库是否会超储。
5、控爆单位购买火工品开具购买证的,在审查其资质时,主要查验其需量、用途、运输、储存等环节,严禁超量购买,移作他用。国防、军需火工品按国防、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三、派出所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由申请单位采购员凭上述材料到分局治安大队进行审核。
四、分局治安大队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各项书面材料,逐项进行审查,同意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由申请单位采购员凭上述材料到市局治安支队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审批手续。(江阴、宜兴市按原有规定办)。
五、严格审批制度,严把审批环节,各级公安机关的职能部门、具体责任人都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严格把关。要严肃审批纪律,凡违反规定的,视情严肃追究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