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拆迁地面附着物补偿办法

2025-01-01 14: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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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枣建房字〔 2006〕4号 各区(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二 ○○ 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报: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室 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以下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规划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枣庄市城建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枣庄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滕州市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工作。 滕州市建设局负责辖区内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人对拆迁范围内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给予补偿、安置所需的资金。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的资金数额,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银行账户统一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数额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用途、市场评估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拆迁人提供的现房用于房屋补偿的,应提交安置房屋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建设审批手续以及房屋户型、面积、楼层等相关资料,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准后,可折价抵减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提供的现房面积不得超过拆迁房屋面积的 50 %,现房房源应移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管。 第七条 拆迁人可根据货币补偿或回迁房屋工程建设形象进度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申请,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拨付证明,拆迁人持拨付证明到商业银行按核准额办理取款。 第八条 接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应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监管的数额; (二)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 (三)追加资金的程序; (四)解除资金监管程序; (五)违约责任; (六)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商业银行未按协议约定擅自支付拆迁人使用监管资金,导致被拆迁人不能及时得到补偿安置的,应当承担擅自划拨资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后,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如实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第十二条 拆迁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追加监管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追加资金的数额书面通知拆迁人,并与拆迁人、商业银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完毕后,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后,书面通知商业银行解除监管,拆迁人持解除监管通知到商业银行支取剩余资金。 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送拆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统计表。 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依法执行拆迁人财产涉及监管资金或查封拆迁补偿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拆迁人未按本办法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商业银行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枣庄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回答2:

燕山路拆迁属于国有土地,你可已上鲁南论坛上看看去,那吵得很热。谢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