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个人习惯,所以在第一题中,基本已将案情及处理结果、原因写明,故在第二题、第三题中,关于分析部分些的较少。望理解。
第一题:民事法律关系
本题目中涉及以下法律关系:
张三和李四达成的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及本案中李四因家中有急事将牛交予张三保管的债权债务关系。
张三和王五的合同行为。张三为无权处分人,就合同效力来看,依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如果除无权处分外,合同不存在其他瑕疵,合同有效。至于是否发生物权变动之效力,则要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张三向王五说明情况,王五系恶意第三人,二人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利,且不符合善意取得之条件,故,不论合同还是物权行为,均不发生效力。
李四向张三主张侵权责任的侵权之债关系。由于张三的行为侵犯了李四的所有权,且由于张三并非请求之时的无权占有人,故李四不能依据《物权法》第34条之规定向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只能依据侵权法之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若该牛还在王五手中,王五系请求之时的无权占有人(因该人得到该牛的占有之时并无法律上正当之权利来源,故为无权占有人,且系恶意的无权占有人),李四可向其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若该牛于李四请求之时已灭失抑或王五丧失对该牛之占有,由于张三与王五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为共同侵权,故应对李四承担连带责任,王五在此种情况下,亦可向王五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题
李四可向张三、王五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理由:张三与王五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为共同侵权,故应对李四承担连带责任,李四可向二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题
若牛还在王五占有之中,依据《物权法》第34条之规定,由王五返还该牛于李四。
若该牛灭失,则由张三、王五向李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若该牛已灭失,根据占有原理及《物权法》第244条之规定,由王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王五系恶意占有人,在无权占有的情形下,恶意占有人对该动产货不动产的损毁、灭失不论是否有过错,均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张三到集市购买化肥,李四正好也要去该地出售耕牛,二人相伴而行。行至途中,李四有急事需回家一趟,于是将耕牛交予张三,请张三替自己赶牛,二人约好在集市会和。张三到达集市后,李四还未到,此时王五正好想买牛,询问张三牛的价格。张三向王五说明情况,并和王五商量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牛只卖予王五,王五给张三相应的好处费。尔后李四赶到,张三谎称因为牛有病不得已低价售出。后李四从好友处得知实情,于是要求张三和王五赔偿自己的损失。
1、运用民法学的相关原理分析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2、李四是否有权要求张三和王五赔偿损失?为什么?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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