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五年,被老板无故辞退。现在我以“公司未交社保为由”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

2024-11-24 13: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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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老板无故辞退,那就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管是否为你购买社保,这是国家有明文规定的,你可以看看《劳动法》。还有如果老板无故辞退不提前知道你,还要加赔一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是你工作了多少年,就要赔多少个月*2,意思就是说老板要赔你10个月工次,另加一个月没提前通知的。你去劳动仲裁不行,那就考虑一下民事诉讼吧!

回答2:

既然公司无故辞退你,为什么你不就此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的赔偿金,同时要求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反而单独以“公司未交社保”为由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呢?!真有些匪夷所思!
但劳动仲裁的裁决是错误的,即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
公司明知不依法缴纳社保是违法的,却借口劳动者(这里特指你)自愿放弃社保,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本身就是违法的,仲裁委的裁决涉嫌枉法裁判。
你可以以对裁决不服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为你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回答3:

……裁决书到手了速度去法院吧,仲裁委乱搞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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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回答4:

当地的劳动仲裁判决错误。这个是国家强制企业必须为职工参保的。你们的协议是无效的。企业必须为你补缴。
但不会支付给你个人现金。

回答5:

首先肯定补充协议是无效的。尽管你因为工作关系同意放弃但是却是用人单位过错在先的。
无论是政府还是公司总喜欢违反法律的根本原因就是违反成本太低了,作为维权方时间成本太高了。
最好请专业人士对您的情况进行诉讼,因为我们有好多的程序不清楚,光一个程序违反规定就够你受的了。自己考虑清楚如果真要起诉还是要请律师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帮忙的,没有专业的知识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