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
凡自清自查出的资金,要如数转入单位财务帐内,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所得税或全额上交财政;
凡重点清查出的资金,除调帐补交各税或全额上交财政外,还要按照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1993年以来“小金库”资金发生数之和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
对私设“小金库”情节严重且不主动自清自查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清查出“小金库”资金应补交的税款和处以的罚款,一律按现行财政体制专项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不得混作正常缴库。”
小金库问题的处理中,财政财务处罚的主要依据是?
对私设“小金库”问题,要严格按照《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国办发〔1995〕29号)精神从严进行经济处罚:
(一)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应按规定调整账目、补交各税或全额上交财政外,还要处以相当于查出“小金库”资金数额l—2倍的罚款。
(二)查出的“小金库”问题,要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一律不得抵减所得税应纳税额。
(三)“小金库”资金已用于职工奖励、补贴、津贴和发放实物的部分,应如数计入个人所得额,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私设“小金库”问题,在从严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要根据不同情节,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一)对私设“小金库”的有关责任人员,视金额和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金额较小、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金额较大、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记大过处分;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对私设“小金库”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1.私设“小金库”造成偷税或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
2.用“小金库”资金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滥发奖金、实物、购买社会集团购买力专项控制商品等挥霍浪费行为的;
3.个人或少数人有侵占、私分、贪污行为或将“小金库”资金用于行贿等其它违法违纪活动的;
4、屡查屡犯,干扰、拒绝、对抗检查、调查,有伪造、藏匿、销毁账目、凭证等行为的。
四、对私设“小金库”问题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规定由市纪检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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