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对于废旧物资,最新的增值税政策没有优惠,如果你公司是从个人处收购的废铁,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也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对于销售58000元,如果你公司已经开具发票,那就要确认收入49572.65元,确认销项税额8427.35元,会计分录为:1.购进时: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5000 贷:库存现金等 5000;2.销售时:借:库存现金等 5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49572.65 贷 :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8427.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而对于出售废旧物资缴纳增值税,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收到销售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般纳税人,处理废旧物资和处理废旧设备等增值税率是一样的,都是17%,小规模纳税人,处理废旧物资和处理废旧设备等增值税率是一样的,都是3%。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3%。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天然气、沼气、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也就是说,销售再生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了,而要按现行税收政策依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底前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即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财政部公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将于201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