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属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被动保护,货物价值只存在海关定价和成交价格两种吧(与申请保护方无关),只是嫌疑,不存在正版与盗版只说,只有经过调查后才能确认。我认为侵权嫌疑货物应该有出口报关单,该货物价值是出口报关单上的金额。(到岸、离岸价格、合同价格...)“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从这个担保金额的用途可以看出价格的界定。而且条例中修订为“不超过”。(2003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5号公布 根据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另,我在总署网站上找到的最新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是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83号),仅供参考。
http://www.customs.gov.cn/tabid/44254/mid/108141/ctl/infodetail/infoid/309069/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