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大昌公司与雪野公司之间根本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大昌公司是把款给的富家公司,在排除货款的可能之后,无非两种可能,一是借款,二是赠与,如是借款,那么,富家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如是赠与,那其实就是变相的行贿,其实法院应该认定这部分款为行贿,(方某受贿),既然法院已经认定了是侵占,那对大昌公司有利,就不要追究了
现在谈雪野公司的问题,大昌公司只要能证明此十六万元是方某用的,那么,血液公司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回答者:郭绍丰 - 江湖少侠
完全同意。
其实,大昌公司与雪野公司之间根本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大昌公司是把款给的富家公司,在排除货款的可能之后,无非两种可能,一是借款,二是赠与,如是借款,那么,富家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如是赠与,那其实就是变相的行贿,其实法院应该认定这部分款为行贿,(方某受贿),既然法院已经认定了是侵占,那对大昌公司有利,就不要追究了
现在谈雪野公司的问题,大昌公司只要能证明此十六万元是方某用的,那么,血液公司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方某以单位名义为由向大昌借款,大昌应当审查其合法性(是否具有单位授权)等等,在没有雪野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贸然出借方某个人并在借款上署名其他的公司,其后果只能自己承担了,当然大昌可以向方某追偿。此事与撤销后期合同没有必然联系,如果其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方某向大昌公司借款时身份为法人代表,其行为代表雪野公司,因此视为大昌公司与雪野公司形成了借款合同行为。但是签订该合同时方某以欺诈行为进行,按照合同法规定:乙方以胁迫、欺诈、隐瞒方式与对方签订合同,该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因此雪野公司须偿还大昌公司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