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事故“三不放过”原则是:
(一)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二)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没有受到教育地不放过;
(三)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地不放过。
二、随着安全事故处理的严厉化的深化,现在引化为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
(一)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二)事故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三)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四)事故单位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1、1975年4月7日,《 国务院关于转发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的通知》提出发“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2、 2004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7号)提出“ 四不放过”: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提出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转发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的通知
以前是三不放过,现在已经升级为四不放过了:
1、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与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防范整改措施不落实到位不放过;
4、事故责任这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在国家电网总(2003)426号〈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1.2条中。
“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1、"三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2、“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未收到教育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