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决定只起诉的保证人或者债务人,也可以将保证人和债务人一并起诉。
2、债权人只起诉保证人的,法院会告知其可追加债务人为被告。债权人不追加的,可以在起诉保证人后另行起诉债务人。因为,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是保证合同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是基础合同关系。两种法律关系互不干涉,债权人可以一并主张,也可以分开主张。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担保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清偿债务,存在两种合同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关系,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从合同关系,一般而言,主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从合同设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没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此当债权人以债务人未向其清偿债务为由起诉担保人时,债务人与案件的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此,原告只起诉担保人而不起诉债务人,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三方协商免除债务人责任的除外。对于[案情一]不具有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三方协商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情形,所以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对于保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的规定,保证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一般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7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仅起诉保证人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是。一诉不能再理。一个法律关系的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同时列为被告,如果只起诉担保人,视为对债务人放弃请求权。
起诉担保人,如果是程序败诉,还能再起诉债务人;如果是实体败诉,就不能再起诉债务人。
建议一并起诉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