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适用机械制造、电子、轻纺等一般性行业,其他行业的企业也可参照参考)3 术语和定义3.1 危险因素在生产过程中,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出性损坏的因素。3.2 有害因素在生产过程中,能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导致疾病(含职业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3.3 机械的危险与有害因素机械加工设备直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灾害性因素。3.4 非机械的危险与有害因素在机械加工设备生产过程及作业环境中能导致伤亡(非机械性损伤)事故或诱发职业病的因素。3.5 地板构成通道或平台地面并且直接与脚接触的各构件的组合。3.6 通道由一个工作平台通向另一个工作平台的水平表面。3.7 工作平台为进行操作、维修、检验、修理、抽样和与机械有关的其他工作所用的水平表面。3.8 防滑表面为增加附着力而设计的地板表面。3.9 挤压区人体或其部位在其中可能受到挤压危险的区域。3.10 用电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3.11 电气装置一定的空间或场所中若干互相连接的电气设备的组合。3.12 安全防护防止操作者在作业时身体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3.13 安全评价对系统中的潜在危险及其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评估,并以规定的指标、等级或概率值做出定量的表示。3.14 事故隐患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等随时可导致事故发生的潜在的危险因素。3.15 机械伤害受设备或工具的机械运动所引起绞、辗、割、戳、切和碰撞等对人体的伤害事故。3.16 安全距离防止人体触及机械危险部位的最小距离。3.17 防护罩对危险部位全部或部分封闭的隔离装置。3.18 危险作业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引起重大事故的作业。如高处作业、带电作业、剧毒作业、辐射作业等。3.19交叉作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称为交叉作业。3.20 事故管理对事故的登记、统计、调查处理和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提出预防事故的办法及建立管理事故档案的工作。3.21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3.22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3.23高危设备指特种设备或其他危险性较大的设备。3.24 安全目标管理企业安全工作负责人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在充分吸收企业员工及相关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企业安全工作总目标。然后层层展开、逐级落实,形成一个全方位、全过程、多层次的目标管理体系。3.25 安全措施为消除生产过程的危险因素,防止伤害和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保证生产安全所采取的有关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3.26 劳动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 4 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4.1 基本安全管理4.1.1 方针目标4.1.1.1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4.1.1.2企业应根据国家、省、市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目标。4.1.1.3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4.1.2 机构人员4.1.2.1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主要生产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活动负领导责任。4.1.2.2在聘用的注册安全主任中,中级以上注册安全主任的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4.1.3 规章制度4.1.3.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和规范,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延伸。企业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人、机、物、环境的损害,确保企业安全文明生产。4.1.3.2企业要建立和健全下列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教育制度;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5)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6)安全生产值班制度;7)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事故管理制度;10)三同时管理制度;11)承发包管理制度;12)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5)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6)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8)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9)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2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1)各种生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22)各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4.1.4 教育培训4.1.4.1主要负责人应当按《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4.1.4.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4.1.4.3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4.1.4.4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4.1.4.5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4.1.4.6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二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安全生产培训。4.1.4.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按期复审。4.1.4.8从事新工段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机械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工段工作的主操作人。4.1.4.9应当安排用于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4.1.5 过程控制4.1.5.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4.1.5.2生产管理人员应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做好“五同时”的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4.1.5.3实行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到人人、处处、事事都有安全生产管理。4.1.5.4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确定重大危险源及化学品的名称、规模、位置及其他相关信息,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4.1.6 检查监督4.1.6.1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开展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等行之有效的安全检查工作。1) 综合性检查主要是以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以及查安全设施为内容所进行的全面检查。2) 专业性检查主要对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特种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性检查。3) 季节性检查主要是根据所在地地理和气候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台防风等进行针对性检查。。4) 日常检查主要是对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各级管理人员各自业务情况进行检查。4.1.6.2安全检查工作,必须有组织、有组织地进行,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4.1.6.3 制定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4.1.6.4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隐患的整改应实行“三定”(定措施、定时间、定负责人)、“四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推到工段;工段能解决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到厂;厂能解决的,不推到上级)的原则,并配套相应的监督机制。4.1.6.5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进行评估 ,及时制定计划、落实资金、人员,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1.6.6对于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4.1.6.7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4.1.6.8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整理归档,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必须登记建档。4.1.7 应急救援4.1.7.1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均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4.1.7.2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1.7.3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物资、器材和资金。4.1.7.4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针对演练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并记录建档。4.1.8 事故管理4.1.8.1 对于事故的预防,应从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入手,采取相应的措施。4.1.8.2 事故的控制应采取保险的方法,补偿因事故或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所有从业人员均应参加工伤社会保险。4.1.8.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1.8.4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和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事故现场(电力、铁路等特殊行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4.1.8.5对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进行处理;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要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进行处理。4.1.8.6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坚持事故未查清原因不放过,不采取改善措施不放过,广大员工不受教育不放过,与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4.1.8.7事故处理完毕后,要将有关材料整理成册,归档保存。4.1.9 档案信息机械行业企业应建立和维护好以下安全生产档案信息:1) 法律法规标准信息:收集并及时更新适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信息: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处理等管理规章。3)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信息:全员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人员任命、履职考评情况等。4) 职业安全设施审查信息:项目职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验收审批报告及各种证照领取记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等。5) 安全宣传教育材料信息: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计划,安全月、知识竞赛活动记录,厂长(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持证记录,职工安全教育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记录、违章记录及安全奖惩记录等。6) 安全检查记录信息:本单位和上级单位历次安全检查记录,关键部位、专项安全检查记录等。7) 隐患整改记录信息:事故隐患登记,应急防范措施,整改要求,计划措施,整改结果等。8) 事故处理记录信息:工伤事故档案、事故上报、登记记录,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结案材料、事故防范措施等。9) 设备设施台帐:设备使用完好情况,检修记录等。10)消防设施管理信息:消防器材名称、品种、数量、存放地点、完好情况。11)重大危险源档案。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计划、记录等。13)职业卫生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数据。14)劳保品购置、发放、更新回收及其检验记录。15)员工体检、特种作业及危险作业人员健康档案、职业病患者医治记录、职业危险动态观察及职业健康统计报表档案。4.2 专项安全管理4.2.1 安全投入4.2.1.1 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必要的资金投入,大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4.2.1.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4.2.1.3 应当依法保证用于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4.2.1.4 专门配备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资金,并应专款专用。4.2.1.5 依法保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演练所需的费用。4.2.1.6 应根据规定按不低于其销售总额的2%提取安全费用,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评价和监控以及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等费用。4.2.1.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者或其家属支付赔偿金。4.2.2 三同时管理4.2.2.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2.2.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报批审查和安全评价工作。4.2.2.3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4.2.2.4按规定需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试运行正常后,在申报验收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4.2.2.5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4.2.3 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及高危设备管理4.2.3.1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辨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根据使用、加工过程中产生机械伤害事故的频率和严重程度,辨识高危设备。4.2.3.2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4.2.3.3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4.2.3.4对于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及高危设备,均应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重点监控,防范事故的发生。应急救援预案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厂区的基本情况— 危险目标的数量和分布图— 指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装备及通讯网络的联络方式— 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训练— 预防事故的措施— 事故的处置— 工程抢险抢修— 现场医疗救护— 紧急安全疏散— 后勤保障— 社会支援4.2.3.5对于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及高危设备要做好登记建档工作,实行专人管理。4.2.3.6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包括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要报当地安监管理部门备案。4.2.3.7对重大危险源及高危设备均应制定管理和技术措施,并将所有危险源通过各种途径通报给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熟知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4.2.3.8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制定计划、落实资金、人员,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同时要做好记录和建档工作。4.2.4 危险作业管理4.2.4.1企业应根据危险作业的特点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划分危险作业范围,确定出本单位常见的危险作业类型。4.2.4.2对实施本企业列入范围的危险作业,其控制管理程序一般可以是:提出申请;下达指令;审批前的准备;作业审批;下达任务;作业前的准备;作业前的检查;进行作业;作业中的监督检查;作业总结和建档。对于相对比较简单的作业可酌情适当简化。4.2.4.3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交叉作业时,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4.2.5 承发包与租赁管理4.2.5.1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4.2.5.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书面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由生产经营单位和承包方或承租方双方签字认可,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必须具体、明确。4.2.5.3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4.2.6 劳动防护管理4.2.6.1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规定,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工作。4.2.6.2新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即定点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书、检验合格证和安鉴证。4.2.6.3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广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规定向作业人员配发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4.2.6.4 在有毒、腐蚀性作业场所应设置冲洗设备和配备简单的应急救护用品。4.2.7 职业健康管理4.2.7.1新从业人员进入企业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4.2.7.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员工,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4.2.7.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应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者,应及时隔离。4.2.7.4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4.2.7.5按照劳动保护的规定,做好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4.2.7.6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4.2.7.7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
这个电工初级培训的书上就有啊
42、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数据未写入)
适用于其中机械中的通用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电动葫芦、简易起重设备和吊索具等辅具。
1)钢丝绳的断丝数、腐蚀量、变形量、使用长度和固定状态等应符合国标规定。
2)滑轮与护罩完好,转动灵活。
3)吊钩等取物装置无裂纹、明显变形或磨损超标等缺陷,紧固装置完好。
4)制动器工作可靠,磨损件无超标使用,安装于制动力矩符合要求。
5)各类行程限位、限量开关与联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
卷扬限位器:上卷扬限位器必须保护当吊具起升时到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电源;一般电动葫芦吊车的极限间距应大于0.3m,双梁起重机应大于0.5m,新安装的起重机应增设下极限限位器。
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和互感限位器,包括大车运行机构和小车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
幅度限位器、门舱联锁保护装置等。
6)紧停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止档器等停车保护装置使用有效。
7)各种信号装置与照明设施符合规定。
8)PE连接可靠,电器设备完好有效。
9)各种防护罩、盖、栏、护板等完备可靠,安装符合要求。
10)露天起重机的防雨罩、夹轨钳或锚定装置使用有效。
11)安全标志与消防器材配备齐全。
12)各类吊索具管理有序,状态完好。
变配电系统(机械企业中,电力供应不正常,生产活动无法进行,还会因突然断电而发生火灾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如果变配电系统中继电器和自动装置不能起到预定保护作用,造成高压断路器在短路事故中不动作,出现越级跳闸,影响上一级或更大范围的供电系统停电。)适用于10KV及以下变配电站及柴油发电机为主的自有发电供电系统:在降压站中由60KV或35KV直接变压为0.4KV的所有变配电系统;10KV、6KV专用变电系统、高压用电负荷系统;以柴油为动力的直供6KV高压负荷的发电、供电、用电系统;以柴油机为动力的0.4KV低压发电、供电系统。
1)变配电站环境
(1)与其他建筑物间有足够的安全消防通道
(2)与爆炸危险场所、腐蚀性场所有足够的间距:与1区(1区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的建筑物水平安全距离不小于15m,与2区(2区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的建筑物水平安全距离不小于7.5m;变配电站建筑应在主导风上风或顺风向为佳,不宜在危险源的正上、下方。
(3)变配电站地势不应低洼,防止雨水积水。
(4)应设有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或排油设施。
(5)变配电间门应向外开,高压室门应向低压间开,相邻配电室门应双向开。
(6)门、窗机孔洞应设置网孔小于10mm×10mm的金属网。
(7)多层建筑装置可燃油电气设备变配电所应在底层;高层内不宜安装可燃电气设备变配电所。
2)变压器、发电机
(1)油标油位知识清晰,油色透明无杂质,变压器油有定期绝缘测试报告,且不漏油。
(2)油温指示清晰,温度低于85℃,冷却设备完好,发电机工作温度符合要求。
(3)绝缘和接地故障保护完好可靠,有定期测试材料。
(4)瓷瓶、套管清洁,无裂纹、无放电痕迹。
(5)变压器、发电机运行过程中,内部无异常响动或放电声。
(6)应有符合规定的警示标示和遮栏
3)高低压配电间及电容器间控制装置
(1)所有的瓷瓶、套管、绝缘子应清洁无裂纹。
(2)所有的母线应整齐、清洁,节点接触良好,母线应低于70℃,相序标志明显,连接可靠。
(3)各类电缆及高压架空线路敷设符合安装规程,电缆头处标明清洁、无漏油,接地可靠。
(4)断路器为国家许可生产厂合格产品,有定期维修试验记录,油开关油位正常,油色透明无杂质,无漏油、渗油现象。
(5)操纵机构应为国家许可生产厂的合格产品,有定期检验记录。操纵灵活,联锁可靠,脱扣保护合理。双电源供电或自有发电必须加装联锁装置。
(6)所有的空气开关灭弧罩应完整,触头平整。
(7)电力电容器外壳无膨胀,温升符合要求,无漏油现象。
(8)接地故障保护可靠,并有定期试验记录。
(9)各种安全用具完好可靠,有定期检测资料。
(10)变配电间内各种通道应符合安全要求,应有规定的警示标志及工作标志。
【高压配电室各种通道最小宽度;低压配电屏前、后通道最小宽度;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资料:企业各厂区高压供电系统图,高压、低压电力配电图及继电保护控制图;各厂区的供电系统平面布置图,注明变配电站位置、架空线路、地下电缆走向、坐标、编号、型号、规格、杆型、敷设方式;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发电机室的平面布置,设备安装及变压器储油池和排、挡油装置的土建设计,设备安装图;降压站、中央变电所、高压配电室及各分变压电室和发电站的接地网络和接地体设计施工的地下隐蔽资料;提供变配电站及发电站中主要电气设备的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日常检修的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主要电气设备设施和安全用具及防护用品,本周期的预防性电气试验报告和测试数据(包括绝缘强度、接地电阻等项目)。
29、低压电气线路(固定线路):适用于企业所管线范围内的低压配电室(或开关)出线端至用电场所的动力、照明箱、柜、板进线端之间的电气线路(固定线路部分)。
1)线路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绝缘导线架空明设符合要求;绝缘导线穿管敷设时管内导线总面积小于管子截面积的40%,电线管路与其他管路的间距符合要求;裸导体线路室内敷设不应与其中机滑线设在同侧,与地面及其他设备、设施的距离符合要求;无铠装电缆室内明设安全距离符合要求;配电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材料做成的建筑物。
2)线路的导电性能和机械强度符合要求:从变压器低压侧母线至用电设备受电端的线路电压损失,不超过用电设备额定电压的5%;根据机械强度的要求,假设在绝缘支持件上的绝缘导线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要求;当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相同时,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S≤16、S=S,16<S≤35、S为16mm2,S>35、S/2,PE线采用单芯绝缘导线时,其截面有机械性保护时为2.5mm2,无机械保护时为4mm2。
3)线路保护装置齐全可靠:装有能满足线路通、断能力的开关、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等;线路穿墙、楼板或麦迪敷设时均应穿管或采取其他保护;穿金属管时,管口应装绝缘护套;室外埋设,上面应有保护层;电缆沟应有防火、排水设施。
4)线路绝缘、屏护良好,无发热和渗漏油现象。
5)电杆直立、拉线、横担、瓷瓶及金属构架等符合安全要求。
6)线路相序、相色正确,标志齐全、清晰:上下布线交流A、N、B、C或直流正、负极由上向下;水平布线交流A、N、B、C或直流正、负由内向外。
交流:A相-黄色,N相-黑色,B相-绿色,C-红色。
直流:正极-赭色,负极-兰色。
7)线路排列整齐,无影响线路安全的障碍物。
32、电网接地系统
企业中,低压配电系统主要有TN系统、TT系统、IT系统三种接地知识,对于有些高压输电变配电设备装置以及发电设备等,为了满足设备在运行上的需要或当发生事故时使继电保护装置动作而必须将电气回路中性点接地。
1)电源系统接地制式的运行应满足其结构的整体性、独立性的安全要求:
A:同一台发电机,同一台变压器供电网路中,不应采用两种不同接地制式的保护方式;
B:PE先采用单芯绝缘导线时,按机械强度要求,其截面:当有机械性保护时为2.5mm2,无机械性保护时为4mm2,PE成PEN干线为铜材时,不小于10mm2,为铝材时不小于16mm2,多芯电缆时不小于4mm2。
C:TN系统的装置或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线。PEN线严禁接入开关设备,不得断股或断线。
D:TN系统整体结构主要是由工作接地,主干保护线(主干PE或PEN线),设备保护线(PE),故障速断保护装置,重复接地或等电位连结所组成,它必须保证系统整体性、连续性、可靠性。
E:TN系统按中性线(N)与保护线(PE)组合情况不同分:TN-S系统、TN-C系统、TN-C-S系统三种接地形式。
F:TN系统的接地形式中,所有用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PE线(或公用中性线即PEN线)与电力系统的接地点相连接(先接至主干PE线),且必须将能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至同一接地装置,不允许任何漏接、错接、混装现象,否则应装设能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继电保护装置。
G:采用TN-C-S系统时,PE与N从某点(一般为进户处)分开后,就不能再合并,且且N先绝缘水平应与相线相同。
2)各接地装置的电阻检测合格,如:TN系统工作接地低于4Ω;重复接地低于10Ω;TT系统工作接地低于4Ω。
3)TN系统重复接地不设合理:对于架空线路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以及沿线每1km处,其PE线或PEN线应重复接地;车间内部宜采用环状重复接地;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应在专用的主干PE线上设置接地装置;使用公用变压器的单位应在进户处、线路末端和重点部位布设重复接地;采用接地保障保护且不能满足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要求时,应在建筑物内或局部范围内作等电位联接。
4)接地装置的连接必须保证电气接触可靠。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能防腐蚀,放损伤或者有附加保护措施:接地装置宜采用钢材;接地装置钢体连接必须保持完好电气通路,包括接地体的引出线在内,应全部采用焊接;接至主干PE线(或PEN)的接地线应使用镀锌螺栓连接,接触紧密,离地面距离宜为250-300mm,离建筑物墙壁的间隙10-15mm,容易受损部位采取保护措施。
5)接地装置编号、标识明晰,定期检测报告有效,资料完整。
34、电焊机(固定式、移动式)
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防护罩(板)。
2)焊机外壳PE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或焊件与大地密切相连的焊件时,特别注意避免焊件和工件的双重接地。
3)焊件变压器一、二次绕组,绕组与外壳间绝缘电阻值不少于1兆欧要求每半年至少对焊件绝缘电阻遥测一次,且记录齐全。
4)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3m,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焊机一次线必须用三芯或四芯铜芯橡胶电线或绝缘良好的多股软铜线,其接线长度不超3m。
5)焊机二次线连接良好,接头不超3个。
6)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7)焊机使用场所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场所通风、干燥、无碰撞或剧烈震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单点或多点电阻焊机操作时,应有保护措施——机械保护挡板/挡块、双手控制方法、弹键、限位感应器等。
35、手持电动工具
1)必须按照作业环境要求,选用手持电动工具。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配用漏电保护装置,PE线连接可靠;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好的场所用Ⅱ类工具,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狭窄场所使用Ⅲ类工具;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漏电保护器运行安全的监督,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2)绝缘电阻符合要求,有定期测量记录。
3)电源线必须用橡套软线,长度不超6m,无接头及破损:Ⅰ类电动工具的绝缘必须采用三芯(单相工具)或四芯(三相工具)多股铜芯橡套软线;其中,黄/绿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PE线,电动工具的电源线长6m以内,中间不允许有接头及破损。
4)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应完好,无破损、无变形、不松动。
5)电动工具的开关应灵敏、可靠,插头无破损、规格与负载匹配。
36、移动电气设备
1)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MΩ,且有定期检测记录。
2)电源线采用三芯或四芯多股橡胶电缆,无接头,不跨越通道,绝缘层无破损,长不超6m。
3)PE可靠。
4)防护罩、遮拦、屏护、盖完好、无松动
5)开关应可靠、灵敏,且与负载相匹配。
厚 厚 一 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