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查是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对本单位各项财产物资、现金的实际盘点,以及对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往来款项的核对,查明某一时点的实际结存数与账面余额数是否相符,即账实是否相符。
按财产清查的范围和对象划分,可以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财产清查的时间划分,可以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财产物资实物清查的方法通常有两种,即实际盘点法和技术测算盘点法。对委托外单位加工、保管的财产物资,租出的包装物、固定资产等,可以按照有关账簿的账面结存数,通过信函等方式与对方进行核查,确定账实是否相符。
往来款项主要包括各种应收、预收、预付款项。往来款项的清查,采用与对方单位或个人通过对账单核对账簿记录的方法进行。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等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或核对,确定其实存数,查明账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一)按财产清查的范围不同,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①年终决算前;②在合并、撤销或改变隶属关系前;③中外合资、国内合资前;④股份制改造前;⑤开展全面的资产评估、清产核算前;⑥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工作前等。
2.局部清查
根据需要只对部分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局部清查的范围和对象,应根据业务需要和相关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对于流动性较大的财产物资,如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应根据需要随时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对于贵重财产物资,每月都要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库存现金,每日终了,应有出纳人员进行清点核对;对于银行存款,企业至少每月同银行核对一次;对债权、债务,企业应每年至少同债权人、债务人核对一至两次。
(二)按财产清查的时间不同,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指按照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进行的盘点和核对。定期清查一般在年末、季末、月末进行。
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前不规定清查日期,而是根据特殊需要临时进行的盘点和核对。
不定期清查主要在一下情况下进行:①财产物资、库存现金保管人员更换时,要对有关人员保管的财产物资、库存现金进行清查,以分清经济责任,便于办理交接手续。②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损失时,要对受损失的财产物资进行清查,以查明损失情况。③上级主管、财政、审计和银行等部门,对本单位进行会计清查,应按检查的要求和范围对财产物资进行清查,以验证会计资料的可靠性。④进行临时性清产核资时,要对本单位的财产物资进行清查,以便摸清家底。
(三)按照清查的执行系统分类,分为内部清查和外部清查
内部清查,是指由本单位内部自行组织清查工作小组所进行的财产清查工作。大多数财产清查都是内部清查。
外部清查,是指由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司法部门、注册会计师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情况需要对本单位进行的财产清查。一般来讲,进行外部清查时应有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一、财产清查的概念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等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或核对,确定其实存数,查明账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二、财产清查的种类
财产清查可以按照清查范围、清查时间和清查的执行系统进行分类,如下图:
1.全面清查
对所有的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盘点和核对。需要进行全面清查的情况通常有:
①年终决算前;
②在合并、撤销或改变隶属关系前;
③中外合资、国内合资前;
④股份制改造前;
⑤开展全面的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前;
⑥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工作前等。
2.局部清查
①现金,每日终了,应由出纳人员自行盘点;
②银行存款,每月至少要同银行核对一次;
③存货年内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各种贵重物资、每月都应清查盘点一次;
④债权债务,每年至少要校对一至两次。
3.定期清查
按照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进行的盘点和核对。定期清查一般在年末、季末、月末进行。
4.不定期清查
事前不规定清查日期,而是根据特殊需要临时进行的盘点和核对。不定期清查主要在以下情况下进行:
①财产物资、库存现金保管人员更换时,要对有关人员保管的财产物资、库存现金进行清查,以分清经济责任,便于办理交接手续;
②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损失时,要对受损失的财产物资进行清查,以查明损失情况;
③上级主管、财政、审计和银行等部门,对本单位进行会计检查,应按检查的要求和范围对财产物资进行清查,以验证会计资料的可靠性;
④进行临时性清产核资时,要对本单位的财产物资进行清查,以便摸清家底。
5.内部清查
由本单位内部自行组织清查工作小组所进行的财产清查工作。大多数财产清查都是内部清查。
6.外部清查
由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司法部门、注册会计师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情况需要对本单位进行的财产清查。一般来讲,进行外部清查时应有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