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工作午餐费与是否出差没有关系,是每月定额都有的,就要和工资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的就不征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16)按照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律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
http://baike.baidu.com/view/118.htm
以补助形式发放的工作餐费(符合“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除外),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与当月工资上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个要看你们财务是怎么把这个餐费给你们的。是通过发票去报的吗。还是直接加在工资里打给你的。这里说的加在工资里意思是算福利。。
如果是走报销就不过。。如果按福利算就要了。你可以咨询一下财务或公司其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