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对以下两种情况,可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二、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指出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 (国发[1984]174号文) 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按照该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扩展资料
一、征税范围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计税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出口企业每月应依据税务退税机关已审批确认的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25栏“当期免抵税额”所列的税额进行账务处理并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按税务机关正常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通知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维护建设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费附加
这两个都是附加税费。城建税,全称是城建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专门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与1985年2月8号发布,同年1月1日在全国实施。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适用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级建制的县或者是城镇的,适用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为不是城市或者城镇的,适用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是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费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3%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一是具有附加税性质,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二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类似于其他税种的特定、独立的征税对象;二是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指出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 (国发[1984]174号文) 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按照该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内容来源:百度百科
我们国家除了主税以外还有很多附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