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权利主要包括: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简称科研、学术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对受教育者的指导、评价权;
(4)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即获取报酬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参与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参加进修培训权。教师的某些与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相关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是不能随意放弃的。